经济交往中,企业的倒闭、破产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。发生了此类情况会带来一系列影响,尤其是对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。比如,甲乙公司签了合同,付了款,甲方走逃,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。乙钱付了,货也收了,但发票却没拿到。没有发票就没办法在所得税前列支,就要多缴税款,乙企业岂非“闭门屋中坐,祸从天上来?
过去,出现这样的事情乙企业只能认倒霉。现在情况不同了,在亲商助企的大背景下,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,办法规定,自2018年7月1日起,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,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。
具体的相关资料应包括:
1.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;
2.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(包括如未签订合同,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资料替代);
3.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4.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(或快递单子等);
5.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6.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只要企业有了以上资料就可以在税前列支
需要提醒的是,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。也就是说必须要有销售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证明、合同、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付款凭证(包括单位用微信与支付宝方式进行的付款)。
当然该规定要等到2018年7月1后才能使用。
因此,为了防止出现的意外情况,从现起,企业的交易首先要签合同。其次在支付货款时不能用现金,当然其它的资料也要尽量保存,唯有如此,方能防风险于万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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